【政策】浅谈第三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一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判决第三人承担义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二商标法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人民法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人民法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人民法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二第三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否重要
依据行政诉讼法商标法相关规定可知,商标行政案件常见的第三人为如下几种案由原告被告行政机关第三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行政阶段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家知识权局行政阶段的异议人即对初审公告商标提异议的主体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行政阶段无效宣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即一方当事人家知识权局行政阶段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行政阶段撤销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即一方当事人家知识权局行政阶段撤销复审被申请人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其他商标行政纠纷行政阶段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家知识权局行政阶段的对方当事人即在行政诉讼未提起诉讼,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第三人在行政阶段可能是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能是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阶段,无论答辩理由或申请理由是否或支持,只要当事人不认可知局的裁定或决定,都可以起诉,对方当事人即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若双方均不服,均可起诉,互为第三人,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第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当然,商标行政案件也曾出现过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案法追加引证商标权利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纠正了这一问题,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追加J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仅对现行商标法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造成冲击,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目的,故原审法追加J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发回重审。具体参见2016京73行初6787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8京行终4115号行政判决书
不言而喻,第三人在商标行政案件的地位非常重要,有时甚至能决定一件商标是否能够继续有效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三第三人如何应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
四字结论积极应诉。
一般企业或市场主体收到应诉通知即北京知识权法行政案件参诉通知书时,基本是对方当事人对行政阶段的决定或裁定不服起诉到法,此时一定要积极应诉,重视此次应诉。切不可想着原告在行政阶段不成功,诉讼阶段一定也不成功,甚至天然认为法官会偏袒被告,第三人不用做准备配合被告即可,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认识。
唐律师多年工作体会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真正激烈对抗的是原告和第三人,被告才是行政案件最淡定的,无论是无效案件还是撤销案不予注册复审等行政诉讼,决定着一件商标是否能继续有效或者初审公告,决定着一方当事人在诉争商标上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是否能保住,是否会付之流。
笔者一直认为,第三人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地位至关重要,不容觑,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是个技术活,做好了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企业或市场主体需合法合规地巧妙运用程序,维护好自身品牌,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资。
注本案系笔者原创,仅代表个人观点,分享给读者学参考,望能为您解答疑惑提供帮助。